江 蘇 省 消 防 協 會
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江蘇)站
蘇消職鑒﹝2017﹞6號
關于規范考生鑒定資格審查工作的公告
根據“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標準關于鑒定申報條件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協會鑒定站鑒定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現就報考條件審查細則公告如下:
一、對于結業證書的審查
培訓結業證書(或證明)需由具有培訓辦學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院校)出具,蓋章有效。出具證書、證明的培訓機構(院校)需對培訓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1、社會培訓機構相應法定手續包含《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學許可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批復)、《收費情況報告表》等。如考生出自同一培訓機構,初次報考時可由該培訓機構統一提供上述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備查。上訴法定手續失效時,所出具的培訓結業證書無效。
2、社會各類合作院校提供的培訓結業證明須由該校教務主管部門蓋章確認。
二、對于標準學時數的審查
標準學時數的證明材料須由具有合法辦學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院校)提供,蓋章有效。主要包含:
1、課程表(含理論、實操課程安排及教員名單)。
2、學員簽到表。
三、對于本職業工作年限的審查
《工作經歷證明》材料包含:單位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證明及近一年值班表復印件。社保繳費證明需實現網上查詢驗證功能。
四、對于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審查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需打印《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2000年之前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需提供證書復印件。上述證書均需實現網上查詢驗證功能。
特別聲明:在考生鑒定資格審查過程中,如發現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將禁考2年,并列入《鑒定失信人員名單》。
附件:《工作經歷證明(式樣)》
江 蘇 省 消 防 協 會
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江蘇)站
2017年5月3日
江蘇省消防協會辦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發
附件
工 作 經 歷 證 明(式樣)
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江蘇)站:
茲有我單位_________(同志)在______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___工作,專業年限為 年,現申請參加 建(構)筑物消防員 (工種) 級職業資格考試。
特此證明。
備注:
1.此證明僅作報考職業資格證書憑據,不作其他用途。本單位承諾對此證明真實性負責。
2.工作經歷證明審驗包含:單位營業執照及勞動合同(復印件)、社保繳費證明(原件)、被證明人近一年值班表。
部門聯系人:
聯系電話: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