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煙分區的劃分與系統排煙量的確定
《高規》中第8.4.2條給出排煙風機的排煙量為“擔負個防煙分區排煙或凈空高度大于6.0米的不劃防煙分區的房間時,應按每平方米面積不小于60m3/h計算(單臺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h)”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計算“!度朔酪帯分械6.3.1條給出排煙風機的排煙量為”擔負一個或兩個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該部分總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計算,但排煙風機的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h;擔負三個或三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其中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計算。
可見,排煙系統的排煙量與防煙分區的面積有著直接的關系。防煙分區是由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劃分的。的大面積房間(如超市、商場、倉庫等)里,很多情況下其主梁的高度的700mm左右,的房間不吊頂或采用網格吊頂的情況下,梁自然地將房間劃分成許多個小的防煙分區。有些設計人員一利用這些自然的防煙分區,按其中最大一個防煙分區面積每m2不小于120m3/h來計算排煙量,這樣得出的排煙量往小,一般不超過10000m3/h.而系統的排煙口卻很多,致使系統比較復雜。而且這樣的排煙系統本身也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大面積房間的防火分區多靠防火卷簾分隔,的面一個防火分區內火災蔓延速度比較快,即使是火災初期煙氣也很難控制泵一兩個防煙分區內,這樣一要求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閥同時排煙,而系統的排煙量只能滿足兩個防煙分區同時排煙,顯然,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
文獻[1]中,關于排煙口的設置和防煙分區的劃分中有如下論述:“原則上每個防煙區都應設置排煙口,但面積較大的房間,從頂板下突出的不小于500mm的梁將房間劃分出許多小防煙分區,若每個防煙分區均設排煙口,風道及排煙口數量太多?梢跃C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將房間視為若口,而每組梁圍成的小區域只起匯集和滯留煙氣的作用!边@樣的大面積房間排煙系統設計時就要先根據“多方面因素”劃分防煙分區,再據此確定排煙量。這種做法是符合《高規》和《人防規》的要求的,但是可能會存的兩個問題;二是人為劃定的防煙分區利用一些從頂板下突出的不小于500mm的梁作為防煙分區的界限,但劃分出的防煙分區內有相同的梁,其擋煙功能是相同的,卻不作為防煙分區的界限,筆者認為這樣劃分防煙分區稍顯含混。
的按照上述思路進行排煙系統設計時,防煙分區的劃分是關鍵,它直接影響系統排煙量、排煙閥數量和控的確定。然而,設計人員對于大面積房間防煙分區的劃分標準(面積、地域)很難找到明確的依據,只能依靠各自的經驗來進行。建議規范修訂時對大面積房間防煙分區的最小面積給出限值,以控制大面積房間排煙系統的最小排煙量,F階段設計中,劃分大面積房間防煙分區時,最小面積可按照不小于《自動噴水惡意火系統設計規范》中的“作用面積”來取值;地域應參照相應房間的功能來劃分,比如的倉庫中,防煙分區最好與建筑劃分的堆貨場地相一致。防煙分區劃分完后,設計人員還應注意的相應防煙分區的周圍設置明顯的擋煙垂壁,以保證相鄰防煙分區之間不串煙或少串煙。
上述設計思路雖然符合《高規》和《人防規》的要求,但是由于實際運營中房間的功能劃分常常與設計不符,設計人員費盡苦心劃分的防煙分區不一定與實際運營狀況一致。而排煙系統中,排煙量的大小對排煙效果的影響最為明顯。所以,筆者認為采用增大排煙量、全面排煙的設計思路更為合理。
《高規》規定的設有火災自動報自動滅火系統,且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的情況下,地下層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最大防火分區面積允許為2000m2,倉庫不超過600m2.的新修訂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地下商店營業廳最大防火分區面積可為2000m2.的現行設計中,許多建筑師將地下商業營業廳的防火分區面積控制的1000m2以下。排煙系統為事故系統,不需要考慮節能,而應以安全為重。對于倉庫,其可燃物很多,這些建筑的排煙系統的排煙量應采用較高值,以確;馂臅r的人員疏散和撲救。照《人防規》第6.3.1條的規定,將每個防火分區看作兩個防煙分區,其排煙量按該防火分區總面積每m2不小于60m3/h計算;蜃畲蠓罒煼謪^面積為500m2,其排煙量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m2不小于120m3/h計算。這樣火災發生時整個防火分區可以同時排煙,或最小排煙面積不低于500m2,適應了大面積房間火災蔓延快的特點。雖然這樣確定的排煙量比較高,多為40000——60000m3/h,但的采用高壓頭風機、高速風管系統情況下,工程上還是可行的。
2 排風系統與排煙系統的兼用)
高層建筑地下層和地下建筑大面積房間很難采用窗井自然通風,一般都設有機械通風系統。的防火分區面積不大于1000m2時,通風系統最好按照防火分區設置,這樣排風系統可與排煙系統兼用。按照大排煙量、全面排煙的思路,排風量與排煙量可能會差很多,這時可采用兩個風機共用一套風管系統,排風風機吸入口設常開型70‘c閉的防火閥與風機聯動;排煙風機吸入口設常閉型,火災時開啟、280’c關閉的防閥與排煙風機聯動。由于排煙量滿足整個防火分區同時排煙的要求,所以火災時不必關閉排風口,只要關閉排風風機、啟動排煙風機即做到了系統轉換。如果排風口的開口面積不能滿足排煙要求,可設常閉型排煙閥,火災時開啟排煙閥加大排煙口面積即可。這樣,排風系統切換到排煙系統時,動作部件最少,系統得以簡化,事故排煙時的可靠性得以保證。
3 地上大面積房間的防排煙系統
目前設計人員設計單層建筑面積越來越大的大型商場時通常不設機械排煙系統。根據《高規》第8.2節關于自然排煙的規定,第8.4節關于機械排煙的規定,的進深不大或建筑中心地帶設有具有自然排煙條件的中庭,同時可開啟外窗面積不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時,這種處理是合適的。但是,的進深超過60m,又無可自然排煙的中庭時,不管其可開啟外窗面積是否不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都應該考慮設機械排煙系統。
4 對大面積房間排煙系統設計的一點思考
在1997年10月5日發布、1998年5月1日實施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汽規》)中,第8.2.2條給出“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2000m2”;
第8.2.4條給出“排煙風機的排煙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小于6次/h計算確定”。
國內目前對地下汽車庫通風、防排煙系統的設計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汽車庫均為大面積房間,雖然功能不同,但與其它大面積房間的防排煙設計應有共性。下面對上述規定作一些分析。
首先,《汽規》中將防煙分區面積由《高規》的不超過500m2擴大到不超過2000m2,這一點應該御是考慮了大面積房間火災蔓延迅速、需要較大面積同時排煙的特點的結果。
《高規》中第8.4.2條給出排煙風機的排煙量為“擔負個防煙分區排煙或凈空高度大于6.0米的不劃防煙分區的房間時,應按每平方米面積不小于60m3/h計算(單臺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h)”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計算“!度朔酪帯分械6.3.1條給出排煙風機的排煙量為”擔負一個或兩個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該部分總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計算,但排煙風機的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h;擔負三個或三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其中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計算。
可見,排煙系統的排煙量與防煙分區的面積有著直接的關系。防煙分區是由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劃分的。的大面積房間(如超市、商場、倉庫等)里,很多情況下其主梁的高度的700mm左右,的房間不吊頂或采用網格吊頂的情況下,梁自然地將房間劃分成許多個小的防煙分區。有些設計人員一利用這些自然的防煙分區,按其中最大一個防煙分區面積每m2不小于120m3/h來計算排煙量,這樣得出的排煙量往小,一般不超過10000m3/h.而系統的排煙口卻很多,致使系統比較復雜。而且這樣的排煙系統本身也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大面積房間的防火分區多靠防火卷簾分隔,的面一個防火分區內火災蔓延速度比較快,即使是火災初期煙氣也很難控制泵一兩個防煙分區內,這樣一要求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閥同時排煙,而系統的排煙量只能滿足兩個防煙分區同時排煙,顯然,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
文獻[1]中,關于排煙口的設置和防煙分區的劃分中有如下論述:“原則上每個防煙區都應設置排煙口,但面積較大的房間,從頂板下突出的不小于500mm的梁將房間劃分出許多小防煙分區,若每個防煙分區均設排煙口,風道及排煙口數量太多?梢跃C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將房間視為若口,而每組梁圍成的小區域只起匯集和滯留煙氣的作用!边@樣的大面積房間排煙系統設計時就要先根據“多方面因素”劃分防煙分區,再據此確定排煙量。這種做法是符合《高規》和《人防規》的要求的,但是可能會存的兩個問題;二是人為劃定的防煙分區利用一些從頂板下突出的不小于500mm的梁作為防煙分區的界限,但劃分出的防煙分區內有相同的梁,其擋煙功能是相同的,卻不作為防煙分區的界限,筆者認為這樣劃分防煙分區稍顯含混。
的按照上述思路進行排煙系統設計時,防煙分區的劃分是關鍵,它直接影響系統排煙量、排煙閥數量和控的確定。然而,設計人員對于大面積房間防煙分區的劃分標準(面積、地域)很難找到明確的依據,只能依靠各自的經驗來進行。建議規范修訂時對大面積房間防煙分區的最小面積給出限值,以控制大面積房間排煙系統的最小排煙量,F階段設計中,劃分大面積房間防煙分區時,最小面積可按照不小于《自動噴水惡意火系統設計規范》中的“作用面積”來取值;地域應參照相應房間的功能來劃分,比如的倉庫中,防煙分區最好與建筑劃分的堆貨場地相一致。防煙分區劃分完后,設計人員還應注意的相應防煙分區的周圍設置明顯的擋煙垂壁,以保證相鄰防煙分區之間不串煙或少串煙。
上述設計思路雖然符合《高規》和《人防規》的要求,但是由于實際運營中房間的功能劃分常常與設計不符,設計人員費盡苦心劃分的防煙分區不一定與實際運營狀況一致。而排煙系統中,排煙量的大小對排煙效果的影響最為明顯。所以,筆者認為采用增大排煙量、全面排煙的設計思路更為合理。
《高規》規定的設有火災自動報自動滅火系統,且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的情況下,地下層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最大防火分區面積允許為2000m2,倉庫不超過600m2.的新修訂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地下商店營業廳最大防火分區面積可為2000m2.的現行設計中,許多建筑師將地下商業營業廳的防火分區面積控制的1000m2以下。排煙系統為事故系統,不需要考慮節能,而應以安全為重。對于倉庫,其可燃物很多,這些建筑的排煙系統的排煙量應采用較高值,以確;馂臅r的人員疏散和撲救。照《人防規》第6.3.1條的規定,將每個防火分區看作兩個防煙分區,其排煙量按該防火分區總面積每m2不小于60m3/h計算;蜃畲蠓罒煼謪^面積為500m2,其排煙量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m2不小于120m3/h計算。這樣火災發生時整個防火分區可以同時排煙,或最小排煙面積不低于500m2,適應了大面積房間火災蔓延快的特點。雖然這樣確定的排煙量比較高,多為40000——60000m3/h,但的采用高壓頭風機、高速風管系統情況下,工程上還是可行的。
2 排風系統與排煙系統的兼用)
高層建筑地下層和地下建筑大面積房間很難采用窗井自然通風,一般都設有機械通風系統。的防火分區面積不大于1000m2時,通風系統最好按照防火分區設置,這樣排風系統可與排煙系統兼用。按照大排煙量、全面排煙的思路,排風量與排煙量可能會差很多,這時可采用兩個風機共用一套風管系統,排風風機吸入口設常開型70‘c閉的防火閥與風機聯動;排煙風機吸入口設常閉型,火災時開啟、280’c關閉的防閥與排煙風機聯動。由于排煙量滿足整個防火分區同時排煙的要求,所以火災時不必關閉排風口,只要關閉排風風機、啟動排煙風機即做到了系統轉換。如果排風口的開口面積不能滿足排煙要求,可設常閉型排煙閥,火災時開啟排煙閥加大排煙口面積即可。這樣,排風系統切換到排煙系統時,動作部件最少,系統得以簡化,事故排煙時的可靠性得以保證。
3 地上大面積房間的防排煙系統
目前設計人員設計單層建筑面積越來越大的大型商場時通常不設機械排煙系統。根據《高規》第8.2節關于自然排煙的規定,第8.4節關于機械排煙的規定,的進深不大或建筑中心地帶設有具有自然排煙條件的中庭,同時可開啟外窗面積不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時,這種處理是合適的。但是,的進深超過60m,又無可自然排煙的中庭時,不管其可開啟外窗面積是否不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都應該考慮設機械排煙系統。
4 對大面積房間排煙系統設計的一點思考
在1997年10月5日發布、1998年5月1日實施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汽規》)中,第8.2.2條給出“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2000m2”;
第8.2.4條給出“排煙風機的排煙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小于6次/h計算確定”。
國內目前對地下汽車庫通風、防排煙系統的設計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汽車庫均為大面積房間,雖然功能不同,但與其它大面積房間的防排煙設計應有共性。下面對上述規定作一些分析。
首先,《汽規》中將防煙分區面積由《高規》的不超過500m2擴大到不超過2000m2,這一點應該御是考慮了大面積房間火災蔓延迅速、需要較大面積同時排煙的特點的結果。